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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经济学院本科生考试试卷评分标准

发布时间:2007-06-28      点击数量:

经济学院本科生考试试卷评分标准

发表于: 2007-06-28 00:00 点击:1250

经济学院本科生考试试卷评分标准

为了加强对我院本科学生试卷评卷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评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达到本科教学评估的要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分标准。

评阅试卷是本科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考试质量,也是检验学生对该门课程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重视。

第一条 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笔(不含红色铅笔)书写,按每个采分点以加分形式评卷,不得使用减分或对号形式,字迹要规范、清楚。

第二条 计分办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分数都应写在题首处(如有题栏写在题栏处)和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

第三条 教师必须按照该门课程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对试卷进行详细评分。

第四条 客观性试题评分一律记在试题答案位置,完全正确的记为满分,答错或未答的记为0分。

第五条 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按照采分点给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主观性试题完全答错或未答在试卷的答题位置记0分。

第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给分:

1)书写在非答卷纸上的部分试题答案。

2)在同一试卷上用两色或两种笔及铅笔答卷的。

3)答题内容过于简单,达不到标准答案规定要求的答案。

第七条 评阅试卷教师在评卷时如需改动分数,应在改动处签字,但尽量避免太多改动,以免影响试卷清洁。

第八条 在累计总分时,应把要点分合为题首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的分数等核对无误后再累计总分,并填入总分栏。在累计总分时发现分数有误需改动时,应在改动处签字。

第九条 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体现在试卷上,而应填写在成绩单上。

第十条第 教师评分情况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率原则上应控制20内,不合格率(59分以下成绩)应控制在110﹪。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 任课 老师应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如不合格率为0﹪,要做出特殊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卷面总分,原始成绩单分数,网上登陆的分数三者要统一。

第十二条第 教师评阅试卷后,应对该门课程试卷进行复核:

1)有无漏评的或错评的试卷。

2)主观性试题是否按照要点和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3)计分、改分、合分是否准确,或改动处是否签字。

第十三条 本评分标准自200715日起实行。

经济学院

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