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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就业流程指导

发布时间:2007-12-05      点击数量:

就业流程指导

发表于: 2007-12-05 00:00 点击:2683

一、 签约注意事项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共识后,将填写完整、手续完备的协议书及相关审批手续交到就业指导中心等待派遣即可。所谓手续完备指协议书经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若该用人单位用工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主管部门也应加盖公章)、学校加盖公章(协议发下时均已加盖菠菜广告投放平台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2、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建议对用人单位的情况多了解,诸如用工制度、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待遇、服务年限等,以免日后后悔当初的选择。

3、就业协议上用人"单位名称"一栏必须完整填写单位全称(和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因为省教育厅是根据用人单位名称打印报到证,且根据单位全称下发计划到各地市和各有关单位的,各地市和各有关单位将根据报到证落实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等。

4、档案转寄地址一栏要求填写签约单位要求的档案转寄地址和部门,请填写正确的、详细的档案接收地址(包括具体接收部门),分地址、单位、部门三部分 。例: 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档案室 。一旦有误将导致毕业生档案转寄过程中投递和接收的困难,致使毕业生不能及时顺利落实各种关系,包括享受单位福利(四金的缴纳)等。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名称与地址,如某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等。

5、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约定(协议书的现有条款中未能包括),如:工作地点、户口所在地、岗位、待遇等,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同时签字、盖章,无需学校盖章。毕业生应充分与单位进行沟通,尽量将内容填写清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就业的毕业生,须在签订就业协议的同时督促并配合用人单位向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用人指标,在拿到当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形式一般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局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后,就业计划才能成立。(说明:北京、上海、天津当地生源回本市就业无需批复。硕士以上研究生进天津就业无需批复。参加公务员招考通过的毕业生出具公务员录用函也可,无需另行审批。)。签约以上地方的毕业生手续完备以后,需将就业协议与地市审批手续一起交到就业指导中心方能进入派遣方案。截至08年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时间,仍未取得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可以考虑列回生源所在地或与地方人才签订就业协议挂靠,户口档案一并转派遣方案所在地。

二、 解约流程

1、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学生若想另行择业,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取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退函(解约函),邮寄或传真件皆可。

2、到所在学院领取违约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学院公章

3、将用人单位退函及违约申请表一并交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其他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

三、 协议书丢失

1、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应到所在学院申报协议书丢失,并填写协议书领取登记表,持表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毕业生持公函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经济学院研究生会就业服务部

20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