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济学院2017-2018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7-10-30 14:58 点击:395
请详读《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公示期:10月31日-11月2日,如对该评审办法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到研办(东荣大厦805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完整的、系统的建议。该管理办法公示期过后,学院将公示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名单,请随时关注学院网站。2016级硕士成绩排名已在2016级硕士QQ群内公示,2017级硕士保研、考研成绩请查询学院网站。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校发《关于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经学院考核,通过考核者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名额根据学校下拨的名额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已办理绿色通道的新生除外);
(二)在读期间思想政治考核、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七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申诉。
第九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共11人)
组长:李晓
副组长:丁一兵、张倩
委员:徐传谌、项卫星、赵新宇、王达、周佰成、邵学峰、高杉、刘毅男(学生代表,博一、研会主席)。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于本硕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登陆研究生系统申报,并填写《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须申请人签字、导师签字)后,向经济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三)《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菠菜广告投放平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主要以在学期间思想政治表现情况、科研情况、学习情况、中期考核情况为主,考核通过者即可获得学业奖学金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主要以在学期间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学习情况为主。
(一)一年级参考入学保研、考研成绩及排名,择优推荐。保研、考研按比例分别评比。
(二)二年级参考必修课(奖学金参考科目)总成绩排名,择优推荐。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按比例分别评比。
(三)二年级在参考学习成绩基础之上,设立加分项和减分项,具体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加分项:1.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对校院有特别突出贡献者。
2.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
减分项:1.违反法律、校规、院规、社会道德者。
2.无故旷课、缺席者(包括由学院统一安排的学术活动、讲座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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